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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普法012期|典型案例!多人被罚,一网民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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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4-25 09: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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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公安部打击整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部署,福建公安机关严厉打击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着力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现公布5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林某某发布侮辱、诽谤、恐吓信息实施网络暴力案

2022年至2023年,莆田网民林某某为发泄情绪、寻求刺激,多次拍摄侮辱、诽谤、恐吓他人的视频,发送侮辱、诽谤、恐吓他人的短信,并将视频和短信截图发布在网络社交平台上。相关信息引发大量网民关注,给多名被害人造成极其恶劣影响,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

2023年12月,林某某连同其它犯罪行为数罪并罚,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案例二:林某某编造“生活作风不检点”等谣言实施网络暴力案

2023年8月,福州一网络平台主播林某某因与另一主播产生矛盾,心怀怨恨,多次在平台直播间及视频作品中编造该主播及其家人“生活作风不检点”等谣言,并辱骂对方及其家人。相关信息引发网民关注,对被害人造成精神伤害,扰乱社会公共秩序。

2024年2月,福州公安机关依法对林某某处以行政处罚。

案例三:王某编造“张某出轨多人”等谣言实施网络暴力案

2023年12月,泉州网民王某因与张某存在生活纠纷,遂通过在张某亲戚、朋友等人网络平台账号评论区留言或发送私信等方式,编造传播“张某出轨多人”等内容,并长期向张某发送骚扰短信,对张某造成精神伤害。相关信息引发网民关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社会公共秩序。

2024年1月,泉州公安机关依法对王某处以行政处罚。



案例四:黄某等人编造未成年人甘某“黄谣”实施网络暴力案

2024年1月,泉州网民黄某、苏某、何某、李某等4人为博取眼球、吸引流量,在网上编造传播未成年人甘某“黄谣”信息和视频。相关信息引发网民关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对未成年人造成精神伤害,扰乱社会公共秩序。

2024年1月,泉州公安机关依法对黄某、苏某、何某、李某等4人处以行政处罚。



案例五:徐某某编造“生活作风不检点、涉黄卖淫”等谣言实施网络暴力案

2024年1月,漳州网民徐某某因追求被害人未果,产生报复心理,编造被害人“生活作风不检点、涉黄卖淫”等谣言,对被害人进行人身攻击,并在网络平台散布传播。相关信息引发网民关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社会公共秩序。

2024年2月,漳州公安机关依法对徐某某处以行政处罚。


【普法阐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相关BM全的决定》第四条第一款: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第二条:依法惩治网络诽谤行为。在信息网络上制造、散布谣言,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以诽谤罪定罪处罚。

第三条:依法惩治网络侮辱行为。在信息网络上采取肆意谩骂、恶意诋毁、披露隐私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以侮辱罪定罪处罚。

网警提醒


在互联网上针对他人发布谩骂侮辱、造谣诽谤、侵犯隐私等信息的网络暴力行为,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扰乱网络秩序,破坏网络生态,致使网络空间戾气横行,严重影响社会公众安全感。
公安机关将坚持严惩立场,依法打击整治,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网络公共秩序。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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