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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普法|005期 依法查处“网络水军”团伙造谣敲诈,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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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4-3-8 10: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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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以来,刘某某组织人员开设多个自媒体账号,大量编发相关企业虚假文章,以负面炒作等方式相要挟实施敲诈勒索,作案100余起。

经安徽公安机关依法调查,涉案人员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安徽公安机关已对涉案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对涉案网络账号采取关停措施。

【普法阐释】
《zh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八条 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诽谤、诋毁等手段,损害公众对经营主体的信赖,降低其产品或者服务的社会评价,经营主体请求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第六条 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温馨提示:“网络水军”从事编造虚假信息、诽谤攻击、非法推广等违法活动,危害互联网生态,扰乱市场秩序。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雇佣、从事、参与“网络水军”违法犯罪活动的相关企业和人员,必将受到法律惩处。互联网平台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共同抵制“网络水军”违法活动。同时,希望广大网民自觉抵制网络谣言,加强自我防范。在任何网站平台发现网络谣言,或自身合法权益因网络谣言受到侵害时,第一时间向网站平台和有关部 门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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