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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无 发表于 2009-4-18 22:05

开车的司机们,千万可别撞死个“无名氏”!

核心提示:2008年10月31日,南昌市民梁某驾驭一辆厢式货车在从事托运业务时,途经昌厦公路时,不慎将一名横穿公路的流浪男人撞死。Jiao警最终确认死者为“无名氏”,并按责任划分暂收了梁某的18万元预付事故款。事后,梁某找到保险公司要求理赔,却被告知无法获赔。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认为18万元根本不需要交给Jiao警,且由于梁某撞死的为无名氏,目前各家保险公司通常的做法是,除火化丧葬费用外,不予理赔。
       矛盾:按照法律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它的处理应在Jiao警的主持下由事故双方协商解决。可这起事故的受害人因无亲属出现,只有肇事方一方存在,事故的处理也就陷入了僵局。后来,梁某接到Jiao警的处理决定,由他赔付死者方面丧葬费、尸检费等全部费用17万多元,Jiao警部门暂收了预付的赔偿金18万元,并开具了暂收凭证。

      但是,保险公司却有自己的说法。8日上午,有记者联系上人保财险南昌分公司理赔中心。一名周姓女工作人员解释,像梁某这种情况,公司并不是拒赔,而是由于死者身份不明,找不到家属没有赔款对象的情况下,死者的户口,年龄,被抚养人等都不是确定的,因此损失也是不明确的。根据“保险不获利”原则及《保险法》规定,不能确定的暂不赔付,等到确定之后再行赔付。目前,各家财险公司在遇到此类情况时,大都如此操作。至于Jiao警部门要求肇事司机已支付预付事故款,投保人实际发生损失本应按合同得到理赔,这名工作人员表示,无名氏已经死亡,他的近亲属又没有出现,所以没有无名氏本人和无名氏近亲属的委托,Jiao警也没有资格代收用于赔偿的18万元。

      说法:一、江西省保险行业协会负责人表示,像梁某遇到的这种情况比较特殊,而保险公司也并非毫无道理,如何解决,目前无论在业界还是法学界都存在争议,因此调解的难度很大。 二、江西保监局相关人士则表示,事件涉及问题为保险合同纠纷范畴。建议梁某在无法协商的情况下,采取法律途径解决该合同纠纷。三、法律界人士认为“谁有权替无名氏维权”应该尽快明确立法。

       精灵仔细地梳理了这起事件后,深为梁某担忧,18万呀,不是一笔小数目,如果,这钱保险公司不理赔,那真是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了。晚上,上网查了查,发现,居然有一同梁某一模一样的案例,事情发生在山东:2007年3月11日,江苏司机杨化志开着公司的“金龙”客车,行驶到山东临沂将一无名男子撞死,并向山东当地Jiao警交付了自己东拼西凑的赔偿款85775.2元。之后杨化志手持Jiao警出具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走进永安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他已经垫付的钱。永安保险公司只是垫付了10000元钱,却无法接受这样的调解协议,并决定不予理赔。大华旅游公司随即将永安保险公司告上了南京鼓楼区法院,要求对方赔偿75775.2元。
      这起由山东Jiao警引发的案件,南京鼓楼区法院不得不正面回应,2008年7月开庭后,法院对这起案件做了回应,这个回应,在全国尚属首例。

       法院判决书作出了如下阐述:“目前,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尚未设立,交管部门根据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规定代收并保管无名死者的赔偿款的做法应当给予肯定,这既便于无名氏的继承人出现后及时得到赔偿,有利于保护无名氏继承人的利益,也避免了‘撞死无名氏白撞’的不公平现象发生。若该笔赔偿款长期无人认领,成为无主财产时,将来交付社会救助基金,用于社会救助事务,则更具有社会意义。”
   “虽然,无名氏的继承人尚未出现,受偿主体暂时缺位,但损害赔偿责任并不因此而不成立,交管部门依据公安部有关规定代收并保管无名死者的赔偿款的行为有据可依。”
    最后,法院一锤定音:保险公司不必赔偿精神损失一项,而赔偿杨化志其他各项损失86026.2元,扣除垫付的10000元和本次事故绝对免赔额500元,保险公司还要赔75526.2元。

      有这个案例在先,精灵想,梁某那些垫付出去的18万元总不至于没有着落了,也希望梁某能拿起法律的武器,采取法律途径讨回自己垫付的钱。

十五 发表于 2009-4-18 22:38

衰。。。好象就像理论上的第三者。。。。。

我是男的 发表于 2009-4-18 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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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rb12 发表于 2009-4-19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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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啸 发表于 2009-4-19 13:54

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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